成都一公司为躲避执行转移收益 法官:恶意串通将追责
“唯一能变现的途径,就是通过房屋的租赁收益来偿还债权。”李先生在查询桂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实际情况时发现,该公司有不少房产,其中位于财富中心的1300多平方米的物业,年租金上百万元。这笔收入既没有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权,也没有交到法院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李先生介绍称,从2015年底开始,成都桂湖置业有限公司将自己直接出租的房屋,全部变更出租给了成都浩悦物业,再通过浩悦物业转租给租客。
成都商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成都桂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将其名下位于财富中心的4套房屋,共计1300多平方米,整体出租给成都浩悦物业,具体单价和租金金额均未进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则约定为四十年。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成都浩悦物业在取得房屋租赁权后,再以90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出租给了成都某金融公司和成都某贷款公司,月租金高达12万元,而根据执行法院的案卷材料发现,被执行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公司的这笔房租收入,从没有进入法院,权利人李先生等人也未从中获得过执行案款。
蹊跷:
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都变了
成都商报记者在两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上发现,成都桂湖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袁立贵、黄昌琼、袁媛”,法定代表人为袁立贵,成都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原股东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公司、袁立贵、黄昌琼、袁媛”,法定代表人为黄昌琼。据债权人李先生介绍,“这三个人是一家人,黄昌琼是袁立贵的妻子,袁媛是他们的女儿。”对此,桂湖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法院推荐确定的债权人代表、另一位供货债权人李先生也证实,“袁立贵、黄昌琼和袁媛系一家人。”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5年9月23日,成都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股东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将原有股东“成都桂湖置业有限公司、袁立贵、黄昌琼、袁媛”变更为“高艳、袁娟”,法定代表人由黄昌琼变更为高艳。变更后的浩悦物业公司,在工商登记信息上显得和桂湖置业有限公司毫无关系。巧合的是,在浩悦物业公司变更完工商信息后的2015年11月6日,桂湖置业收回了与成都某金融公司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将房屋整体出租给浩悦物业,再由变更后的浩悦物业转租给成都某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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