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房产广告“陷阱”多 多个项目被曝光 购房需谨慎
虚假赠送诱人买房
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执法人员披露了几种常见的广告违规操作情况:阳台、露台、飘窗等本就只算半面积或不算面积,开发商却将这部分拿来“送人情”,名曰“赠送面积”。据省经检总队相关负责人解释,这部分本来就是消费者应该获得的,而不是开发商赠送的,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确实赠送了房屋的一部分产权面积,这部分没有计价,才真正给消费者赠送了面积。
此外,开发商利用隔栅、结构板等方式虚构房屋使用空间,表述为“赠送面积”,达到吸引效果增加房屋销售。开发商所谓的“赠送面积”往往都是规定只能算半面积或者不算面积的,开发商将隔栅、结构板作为赠送面积的,购房者应该考虑到非法搭建带来的后果。开发商在广告上使用“绝对化”以及宣传投资回报的承诺性语言,例如“城南销冠”、“绝版户型”、“即买即收益”等。按规定,开发商在房屋销售中,不得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不得含有升值和增值的承诺。
隐形误区难辨别
除了上述陷阱外,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常见的房地产广告中还有一些隐形的误区,比如楼盘在宣传时通常用实得价格来代替销售价格,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相混淆,“半小时生活圈”、“地铁盘”、“商业旗舰入驻”等来显示楼盘的区位交通状况等,但是实际中用“半小时生活圈”来形容项目位置很难界定,地铁和商业配套等条件也可能处于规划和建设阶段,距离成熟尚远。
记者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暂行规定》中看到,有相应条款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规定,消费者在购房时应该注意比对: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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