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原址返迁时房屋补偿面积不得小于原居住面积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将杜绝行政强拆,对坚持无理要求的被征收人,将依法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启动旧城区改建征收须满足两个“过三分之二”
“在四川省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同时,旧城区改建因涉及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存在着诸多矛盾,影响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省人大城环资委相关负责人说道,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基于大多数群众的要求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尊重群众意愿,保护群众利益。以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更多群众享受改革的成果为目的。
旧城区改建项目具有特殊性,是否启动、何时启动、如何补偿等应当更多地听取和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取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据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实行旧城区改建要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征得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启动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程序。“启动旧城区改建征收须满足两个‘过三分之二’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可见,《条例》的制定充分遵从了民意,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对旧城区改建的补偿方案和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条例》也做了明确规范,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并明确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相关:拆迁]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袁弘]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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