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房管局:新建商品房和车位应同步销售
不过,他表示锦官新城西区是建于上世纪90年代,不是新建商品房,因此不在这个政策范围内,像这种情况,车位什么时候卖,怎样卖,还是取决于产权方,相关部门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但是他强调,无论是销售还是出租,产权方都必须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否则涉嫌违规,业主可以向房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至于现在的局面,他认为业主应该和产权方先积极沟通,然后看后者能否根据实际情况,推出部分车位进行销售。
律师说法
产权方如违约 业主可凭依据维权
那么,对于政策出台之前的一些“捂车位”现象,业主真的束手无策吗?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庆治认为并非如此,他告诉记者,一些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往往会就车位数量、配比、购买方式等,对业主进行承诺,其中不乏明确的书面约定,“如果在购房时的约定中,有关车位的承诺,比如销售时间、方式等等,而开发商事后又未履行相关承诺,那么其行为就涉嫌违约,业主可以据此维权。”他认为,业主遇到这类问题时,应该先认真查看相关书面约定,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对策。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开发商在车位销售环节存在违规销售车位或者销售方式不透明等问题,也可以通过相关职能监督部门维护权益。”胡庆治说。
编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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