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消费者自带酒水被收“清洗费” 顾客状告酒楼变相收“开瓶费”
随后,黄先生找到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丹帮他代理此案。黄丹认为,“酒具清洁费”实际就是变相的“开瓶费”,这有违新消法规定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应确认其无效。
“何况他是每瓶酒都收50元,很显然不合情理。”黄先生补充说,一次就餐,不管我带多少瓶酒,也只是使用了一次酒具。酒具清洗费只会跟杯子的数量有关,而与我带酒的瓶数无关。
10月21日,黄先生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双方之间形成的消费合同中收取酒具清洗费的部分无效;判令酒楼返还酒具清洗费人民币100元。10月29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核,决定正式登记立案。
探/访/酒/楼
这费已收了多年
多数人没有异议
10月30日10时,记者先以顾客身份来到航空路的卞氏菜根香旗舰店。客户经理唐春梅把记者带到一个普通标间,在餐桌上,记者看到了一个呼叫器,上面写着“温馨提示顾客”,内容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10%收取酒具清洗费,最高不超过50元/瓶。白酒50元/瓶,红酒、洋酒20元/瓶,啤酒20元/件,饮料免收。
[相关:消费者]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吴柳锋]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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