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旧城改造须经95%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方能改造

2015-04-10 09:50:14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昨日,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获悉,日前成都市政府发布《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成都实际,就今年起正式施行的《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出贯彻意见。明确实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条件,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方能改造。

《通知》要求,实行旧城区改造,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造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造范围。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由区(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其中签约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95%。

《通知》对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进行明确要求外,还表示,将建立成都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要求市房管局应当加强对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省统一公开的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结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成都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此外,各区(市)县应设立征收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而对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等参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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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棚户区改造] [来源:四川经济日报] [作者:李洋 刘琳]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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