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翻脸”只认房 一纸《财产约定协议书》成妻子“制胜牌”
法官说法
杨琴 锦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审判员
有约定应从约定
杨琴介绍,在我国,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的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来判决确认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本案中,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决定了婚后财产的归属,该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有约定应从约定,何红主张李大伟履行协议的条件已经成就,法院可以判决李大伟配合何红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不受双方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条件限制。
关于李大伟辩称其不愿意履行该协议是因为双方尚存在因购买房屋及车位而产生的对外债务未予处理的问题。因李大伟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因购买房屋及车位存在的对外债务情况,且即使存在对外债务的问题,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解决,故其不同意履行协议,不符合事实与法律,法院不予确认。
杨琴说,这起案例,从情理上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何红起诉李大伟的行为有一定的不可理解之处,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不合情理的事件均有可能演变成一场诉讼,这就要求我们无论处于何种关系,都要善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何红实际上是在婚姻关系中运用了法律的手段。杨琴说,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善于理清案件的脉络、发现案件的隐情、准确定性纠纷性质,以实现司法的公正,断清难断的家务事。
[相关:婚姻]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黄燕]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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