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两吸毒者拦路抢劫司机各抢100元一获刑3年一更重
24日,记者从石棉县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拦路抢劫案件,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
2016年7月25日9时许,杨某驾驶货车与牟某一起由石棉县往冕宁县方向行驶,送货至石棉县孟获城。当车辆行驶至石棉县孟获村大营盘下方约500米时,谢某甲手持石头站在国道108线中间,挡住车辆去路,谢某乙坐在路边山坡上。谢某甲见杨某停车后,便趴在其驾驶室车门上,一手持石头以自己是吸毒人员需要毒资为由,用石头威逼杨某索要钱财,否则就用石头对其身体进行伤害,对其车辆进行损坏,杨某被迫拿出100元现金给谢某甲。此时谢某乙亦迅速赶到杨某车旁,趴在车门上,以同样方式抢走杨某100元现金。
通过法庭审理,并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当庭进行了宣判。最终被告人谢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谢某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拦路抢劫驾驶员的行为,不仅对受害者者造成了损失,带来了心理恐惧,同时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依法进行了严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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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安]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游飞]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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