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小伙冒用别人身份证注册公司被判赔损失12000元
哪知,一年多后的2007年10月26日,张龙则持李科身份证和另外一位名叫王远的人的身份证,来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这家商贸公司,法人代表为李科。2011年,商贸公司因逾期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这意味着在李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商贸公司正常运行了约四年之久。
此后,李科以工商局为被告,商贸公司为第三人,向成都新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撤销黑名单设置。由于商贸公司设立登记,系身份证原件的形式审查,李科诉求未获法院支持。随后,李科又上诉至中院,成都中院也驳回了李科上诉请求。
行政诉讼走不通,李科转向民事诉讼。李科以张龙冒用自己身份证注册公司行为侵犯姓名权,以及冒用后自己被列入黑名单名誉受损为由向郫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龙除需公开赔礼道歉外,还需支付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90000元。
被告自称只是“串串”
申请追加被告被驳回
张龙辩称,事情发生后,商贸公司经过注销程序,李科现已能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没有实际损害后果发生。同时,张龙还表示,整个过程自己就是一个“串串”,“是接受王远和李飞二人委托,帮助他们办理的注册登记。因此,张龙提出请求,申请法院追加王远、李飞二人为共同被告。不过,对于接受王远、李飞二人委托,张龙未提供相应证据。另外,张龙还表示,整个过程中李科也有对自身身份证保管不严这一过错。
[相关:身份证 ]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郫县法 张柄尧]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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