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92岁老人做意定监护公证:弥留之际是否抢救?老三说了算!
公证处的努力
意定监护,更充分保障选择权利
此前,我国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监护类型。但这两种监护,被监护对象要么是未成年人,要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经过四天时间的讨论和严密论证,公证处最终在2015年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中找到依据。
其中,《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则将这种监护由老年人扩大至所有成年人。一位成年人在没有丧失掉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即可提前意定某一天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
缺乏细则
意定监护公证摸索中前进
四天的研讨中,除了寻找相关法律依据外,公证处还需直面这样一个问题——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内对意定监护的规定,目前都是很原则性的概括性规定,没有任何的实施细则。另外,这也是公证处办理的第一起意定监护公证,一切无章可循,全都只能摸索前行。
在讨论解决了意定监护公证相关法律问题和细节操作问题后,考虑到张大爷上了年纪,刘蓉带上助理人员带上打印机、照相机、摄影机等办公设备,赶到张大爷家。
在公证员见证下,张大爷明确,自己的三儿子成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即使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家人也不要将其送到养老院,另外,生命弥留之际,是否抢救,如何抢救等一系列问题,一切均由老三做主。通过询问、记录、起草文书、拍照等一系列工作后,按照张大爷意思,公证员为其办理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刘蓉介绍,该起意定监护公证还有另外一个特殊之处,“担心影响子女关系,张大爷明确公证机构暂时不要去惊扰他的子女。因此,作为老人的第三子,也就是老人选定的意定监护人,虽然老人此前和他沟通过,但实际上老人和三儿子之间也没有一个成文协议。因此,这个意定监护公证看起来更像是老人单方面的一个声明。该声明的法律意义在于,意定监护属附条件协议,一旦条件达成随即生效。换句话来说,一旦老人某天丧失掉民事行为能力,老人的第三子即可以因该意定监护公证成为老人的监护人并以此对抗其他法定监护人。从法律上讲,意定监护人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监护人。”
不过,刘蓉也表示,由于意定监护属于全新的东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肯定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如何判断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等。”由于《民法总则》今年10月1日才会生效,公证书中并未直接引用《民法总则》条文。法律依据中,相关表述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和参照《民法总则》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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