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案件中,单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有“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却在其刊登的《公告》中写上这样的内容,影响了王某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一审判决:限单位在媒体相同位置上向王某公开赔礼道歉一次,道歉内容须经法院许可。
李耀辉律师:近年来,网络上侵害名誉权等案件屡见不鲜,规定首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相关犯罪的入罪标准、行为模式和量刑规则,网络侵权绝不仅局限于谣言始作俑者,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包括转载者。今后,利用微博、微信及其他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将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规定还明确了网络信息转载的过错认定,遭遇诽谤可直接起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