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立即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以下事实,整形美容医院未与李女士签订文字合同,李女士确定在该医院做整形并交款时,工作人员以“一起交三项手术费用,免得麻烦、不做可退”劝诱李女士一次划转三项手术费用共74110元。在李女士做了两次手术后,不愿再做第三项手术要求退还41000元时,医院不愿退还。消协工作人员通过向医院相关人员宣传法律法规,经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由整形美容医院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李女士全部余款410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经营者主要存在以下不合法行为:一、违反了消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不签订文本合同,有违合同法本意。三、消费者要求退还未做的手术费用,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权要求经营者变更和撤销“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此也提醒消费者:较大金额交易、有一定时间过程的交易尽量签订合同或取得经营者的书面承诺。
夫妻同签购房合同
加名收费违反法规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消费者钟先生在某楼盘三期看中一套预售商品房,2014年2月27日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钟先生想把妻子名字加上去,置业顾问朱某则要求钟先生交纳200元的加名费,朱某承诺购房合同交房管部门备案后就退还,结果至2015年交房后该费仍未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