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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7020元买沙发6年后才提货 商家却让交3万元保管费
2016-06-01 10:18:00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律师说法

保管费该不该收?

该收多少?

订货六年后才要求发货,商家该不该收保管费?对此,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表示,杨女士购买商品的订单相当于一份买卖合同,根据订单中约定内容,商家要求顾客支付保管费是合理的,由于没有约定时间,通常情况下应以订单金额计算,也就是说收取7020元的千分之五,即35.1元作为保管费。如果保管时间长,产生了更高的成本,商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增加保管费用。

刘秀说,杨女士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结清余款,并逾期未提货已经属于违约行为,而商家没有违约行为,可以不予退回订金。

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明雄则表示,商家不应收取保管费。他认为,杨女士购买商品属于普通家具,并非有特殊要求的定制家具,该商品在未交接前,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于商家,因此,尽管订单中有约定,但仍不应收取保管费。即使要收,也只能收订单金额的千分之五,“订单中没有说是每天多少,字面意思很明确,全部保管费就应当只是订单金额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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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商报  |   作者 张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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