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物汽车公司辩称,双方确实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但4S店将这辆车交付给刘志伟时,经过了合格检查,汽车也是新车上户,不存在维修记录,只是正常维护,被告没有欺诈行为。同时,购车款74800元包括了两部分,裸车和汽车配饰,配饰属于单独购买。
此外,4S店的代理人还说,车辆是在合肥生产,运到成都销售,又不是加起保鲜膜运输的,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完美的地方。但这并不能说明这就不是辆新车,“所谓新车,是指没有销售给其他人的。”
法院判决
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 退一赔三
17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见到了该案的判决文书。
判决书上显示,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志伟与西物汽车公司建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西物汽车公司交付给刘志伟的汽车,应当是无瑕疵的新车。但证据显示,这辆车在车主接收前,进行过补漆维修,存在一定瑕疵。
尽管西物汽车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该车的质量合格,但未能证明曾就车辆的瑕疵问题,告知过刘志伟。
青羊法院认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如果买卖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另一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青羊法院认定西物汽车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所存在的瑕疵,属欺诈行为。
据此,青羊法院支持刘志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西物汽车公司退还刘志伟购车款66876元及车辆配饰价款7924元,并三倍赔偿刘志伟汽车购车金额,共计2006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