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动自行车时速不超过20公里需实名登记 新规明年实施
昨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六章,分为总则、生产销售、登记管理、道路通行、法律责任和附则,共41条,将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目录管理,设置时速不超过20公里,同时需进行实名登记。
借鉴外地城市的做法,《条例》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在产品目录中进一步明确国家标准对电动机功率的限制,并将空车质量等选择性的技术参数纳入目标管理。根据同期印发的《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除必须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行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十项强制性要求。
在行车速度上,《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设置不能超过20公里,其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同时,车辆必须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记者了解到,这实际上相当于在生产环节上对电动车的时速进行了最根本的的限制。
《条例》规定,将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旨在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制定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和资料,并有效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成都市要求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据介绍,鉴于成都市现有“超标”电动自行车数量庞大、涉及面广,关系市民切身利益,《条例》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经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组织调研论证和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提供情况,结合电动自行车有效使用年限及电池的使用特性,在借鉴外地规定和采纳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后,《条例》将过渡期确定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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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电动自行车] [来源:四川经济日报] [作者:闫新宇 魏冰倩]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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