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五一起实施 驰名商标明起不得用于宣传
2013年8月30日,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通过,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保护是一项国际义务,我国自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以来就开始履行。2001年我国在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过程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问题。
保护
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
误导
近年来,有企业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新规
新《商标法》5月1日起实施,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包装或宣传
处罚
5月1日之后,违反这一规定的,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昨日,省工商局召开“四川省2013年度中国驰名商标授牌大会”。2013年度,四川又有52家企业的55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不过,从明天开始,市民在电视上再也看不到“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语了。包括这52家企业在内,从5月1日起都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此,刚刚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表示虽然有些遗憾,但申请成功毕竟能对企业商标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相关:商标]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祝迅]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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