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五一起实施 驰名商标明起不得用于宣传
“宣传画都印好了
只好拿胶布遮上”
2013年8月30日起,新《商标法》正式通过后,“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宣传的消息就已经开始传播。但是,刘达富所在的公司并没有关注到这一信息。
就在得知获得“驰名商标”后,该公司先对产品的宣传画、手提袋等进行了重新设计,在上面增加了“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分别印制了几万份,也不敢多印了。”结果,不久之后,刘达富就从工商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得知,今年5月1日后,“驰名商标”确实不能用于宣传。
于是,他又让印制资料的工厂紧急加印了不干胶图案,遮住了已经印好的资料、手提袋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同样,文君茶业也是印制了部分带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茶叶,之后才得知确定不能用于产品宣传。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但是近年来,在实际中有的企业把驰名商标当成一种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误导了消费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成都商报记者 祝迅
权威解读
五一后 “驰名商标”做宣传
处十万元罚款
为了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对于已经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暂不处理。5月1日之后,违反这一规定的,将由地方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应当充分利用驰名商标制度获取更多的法律保护,防止“傍名牌”等违法行为的侵害。同时,也应该正确理解“2014年5月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政策,尽可能收集保留好经销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
[相关:商标]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祝迅]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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