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售楼小姐隐瞒折扣非法获利2.3万元获刑
售楼小姐施某某将开发商给予购房人的8%的折扣优惠进行了隐瞒,以团购优惠为由,要求购房人另外拿出2.3万元享受所谓的6万元优惠。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理了这起罕见的诈骗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2014年2月,成都市民熊某某到成都高新区一楼盘售楼中心选购房屋,置业顾问施某某向熊某某介绍该楼盘目前有一定的折扣优惠可以代为申请,在她的推销下熊某某决定购买该楼盘房屋并交纳定金人民币5万元。几天后,售楼方审批确定熊某某可以享受购房总价8%的优惠,但施某某隐瞒了该信息,谎称售楼方正在做交2.5万元抵6万元的团购活动,并诱骗熊某某参加。3月3日,自认为享受了购房总价优惠的熊某某交付给施某某“团购金”,经双方协商“团购金”确定为2.3万元,随后与售楼方签订了购房合同。
2014年4月中旬,因购房按揭贷款未能通过银行审批,熊某某到楼盘售楼部协商退款事宜,由于退款金额与自己交纳金额不符,施某某的伎俩被当场拆穿,而此时施某某还矢口否认收到过“团购金”,熊某某更加确信自己被骗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在楼盘售楼部将施某某挡获。案发后施某某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近日,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利用了购房过程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及购房人对置业顾问的信任才能诈骗得手,这暴露出售楼方在内部管理中存在监督的漏洞。同样也给购房人提了个醒,对额外交纳“转让费”“团购金”等费用有必要索要对方单位出具的收据等资料并保留银行转账记录,对购房事宜不清楚的地方主动询问售楼部,降低被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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