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需办理税务登记
近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搜集了部分纳税人热点问题,在本期栏目给予解答。
1、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得接受处罚?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60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是否可以领购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征税。
3、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该如何纳税?
答:凡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行为,都要缴纳相应税额。成都市地税局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税率,该项税收为综合税,包含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目,在缴纳该税款后,将不再单独征收税金,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不足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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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税务]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成都日报]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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