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管局出台新规:小区内设置商业广告应征得业主同意
20日,记者从成都市房管局官网获悉,成都出台关于规范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商业广告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小区内商业广告设置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的同意,小区共有部位商业广告经营收支属全体权益人共有,不得发布涉及生殖系统、泌尿系统、肛肠、不孕不育、乳腺疾病和丰胸的产品或服务广告内容。通知全文如下: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商业广告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内商业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构建稳定和谐的物业使用与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除《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关于小区广告调整范围内以外的小区广告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小区内商业广告设置程序。
小区内商业广告设置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的同意。
小区现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对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设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没有约定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对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表决方案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广告发布单位签订协议,也可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与广告发布单位签订协议;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机构将广告经营方案在小区内征求全体业主,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相关:物管]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四川在线]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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