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管局出台新规:小区内设置商业广告应征得业主同意
三、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方案表决公示。征求业主表决意见时,方案内容应在本小区共有部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业主无异议后,再次公告全体业主后实施。业主有异议的,由经营方案制定公示方负责解释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四、小区内商业广告协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等广告经营单位与广告发布单位应签订权责明晰的协议,就广告发布位置、发布时间、发布内容、费用标准、责任承担等进行详细约定,且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
五、小区内商业广告内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第一、顶级、极品等绝对化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十)弄虚作假的;
(十一)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医疗(医学美容)等广告,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相关:物管]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四川在线]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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