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写字楼开窗太少未达国准 法院判开发商增换气装置

2017-11-14 11:10:52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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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窗面积不足通风换气装置标准如何认定?

专家:通风换气装置需要随时开启换气、通风功能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表示,从判决结果来看,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并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表面上看应该是设计环节出了问题,如果是设计出了问题,后续验收都是按设计来验收的,才会导致后续都认为是合格的。开发商作为合同的出售方,理应对未达到标准带来的后果负责,如果不是特别严重可以要求进行整改,如果导致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表示,蜀都中心写字楼的设计、建设等均符合国家规范,“开窗面积不足,设有通风换气装置是标准允许的。”对于通风换气装置标准如何认定,他称只要能起到通风换气功能都可以。不过,蜀都中心写字楼没有独立的能源设备,其新风系统使用的是集中供能,通过购买的形式供冷暖,从建筑设计角度说,通常设计时有相关符合标准的就可以。造成目前的矛盾,应该是后期经营管理中出现了问题,“如果一直正常运行是可以达到标准的。”

西南交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中心专家杜龙解释,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相关规定,“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户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杜龙表示,只要满足其中一条便可达到标准。不过,对于何为“通风换气装置”,业内的理解是:只要能起到通风换气功能的便是,没有指定具体装置,也就是说开发商在开窗不足的情况下,安装新风系统作为通风换气装置是可以的。“但是,有一个细节,通风换气装置需要随时开启换气、通风功能,否则便失去了作用,如此便不能认定为通风换气装置。”杜龙说,当新风系统停止工作时,如果写字楼既无幕墙换气装置,开窗比例及窗地面积也不满足规范,那么房屋便不满足上述《标准》要求。唐先生则表示,其公司所在写字楼的新风系统使用时间有限制,通常在夏季6月至9月使用,其他时间并未使用。同时,效果也不理想。

成都商报记者 张肇婷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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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写字楼通风]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张肇婷]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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