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律师协会理事刘星:从乡土中国到法治中国
第二个案例。小王买戒指时已支付给了店员两万元货款,店员也把戒指交给了小王,也就是说货款两清。但他们还没离开商店,突然间冲进来两个蒙面大汉,拿着武器,要求所有人蹲下,然后一把抢走了小王才买的戒指,夺门而逃。这个损失算谁的?
不少人认为货款两清,小王自认倒霉了呗。事实上不是这样,法律上有一个专业词叫安保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视为商场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因此要让商场负责赔偿一个同款戒指或者两万元损失的先行承担。
第三个案例,小王买了戒指,和女友高高兴兴地走出商场,到停车场一看,车被偷走了。他们找到商场,要求赔车,理由是自己缴纳了停车费。
很多人又说,在你这儿给钱停车,车丢了肯定要赔。实际上,这真不一定,必须看停车这个行为和商场之间构成一种什么样的合同关系。如果是保管合同关系,那有可能要赔。但在大多数司法实践中,并不把停车这个行为界定为保管关系,而是界定为停车场地的临时租用关系。在租用情况下,它只收取极少数的场地占用费,如果要求他们还要承担车辆被盗的责任,将对场地提供方构成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所以对这类车辆丢失事件,商场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有证据表明构成保管关系,而且是有偿的,在履行保管义务中商场确实存在着重大过失,那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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