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遇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成都一超市管理松散 一瓶矿泉水赔偿数万元
【案情处理】
崇州市消协崇阳消协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经过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购机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36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某数码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表现了主观故意实施欺诈的违法特征,消协处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准确,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消费者]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陈瑾]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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