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遇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成都一超市管理松散 一瓶矿泉水赔偿数万元
【案例评析】
第一,该案中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混乱,将洗手液装入矿泉水瓶与销售的矿泉水摆放一起是该起消费安全伤害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此,经营者应依法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经营者应当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对消费者做出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三,经营者用空矿泉水瓶兑装的洗手液,明知不能食用,却摆放于食品区,这种行为涉嫌欺诈。新《消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该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消费者]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陈瑾]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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