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编制内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为工资的8% 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养老保险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根据《意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改革的核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则按照本人缴费工资(注:缴费工资,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工资性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工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费用由单位代扣。
《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相关:养老保险]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李媛莉]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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