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就过期的药 成都通盈街一药店还在卖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2016-04-17 15:03:45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食药监所:销售劣药若构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接到市民投诉后,成都市双桂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宏仁堂大药房进行了检查,“对该药店销售的复方丹参片进行检查,没发现有过期药品。”执法人员陈诚告诉记者,同时也对店内的其他药品进行抽查,暂未发现有过期药品出售。

执法人员通过药店的销售记录查询到,确实有一笔交易记录与王大妈提供的购买小票信息一致,能够确认这笔交易。但是由于暂时查询不到过期药品的生产、销售、库存等记录,对于过期药是否属于该药店,库存量有多少,执法部门将进一步调查此事。陈诚表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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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药品安全]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张肇婷]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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