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成销售假冒口罩重要渠道 监管部门加大抽查打击力度
相较于普通网络交易,微商有更多监管难点,没有实名登记、缴保证金、信用评价、第三方支付保护等规则的限制。许多微商是通过朋友圈转发产品信息,并未在工商部门注册,交易时采用微信私下转账方式,这就使得法治化、规范化的监管手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又对外公布一批“联合双打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在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案例中,包括很多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案件,有的涉案金额甚至高达近千万元。眼下市场上防护口罩这么紧缺,为什么有的微商和网店却“货源不断”?不管是国产的,还是日本韩国产的,甚至最缺货的N95口罩都能从“万能的朋友圈”中找到?从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案件中可以发现端倪,原来微商和网络已经悄悄成为假冒伪劣口罩销售的“重灾区”。
案值近千万元劣质口罩被查获
在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联合双打行动”典型案例中,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三级联动查处的卢某网络渠道销售“问题口罩”案,是目前市场监管系统查获的最大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
2月1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监测,发现当事人卢某涉嫌通过网上店铺等渠道售卖“三无”劣质口罩,指令金华、东阳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查处。当日下午,金华、东阳两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会同东阳市公安局对该网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三无”口罩6万余只。经初步调查,现场查扣的口罩等商品价值达160余万元,累加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口罩等金额,总计涉案金额约912万元。因涉案货值巨大,涉嫌犯罪,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东阳市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分析,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在网络销售防护口罩,必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而且应当在网站或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留进销货台账,所售商品应当有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规格、型号、产品标准、生产日期、产品出厂合格证等,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口罩产品标准标注为GB2626—2006的,要标注过滤原件的滤料等级、储存寿命;口罩产品标准标注为GB/T32610—2016的,要标注推荐使用时间、贮存期、产品防护效果级别。
- 上篇文章:成都2月21日以来连续一周无新增确诊病例
- 下篇文章:企业如何安全复工复产?“一网畅行” 来支招!
028-86612222
028-86969110 96111
028-85587777 85555046
028-88881890
028-8432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