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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钱 直接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不是“想追加就追加”
2015-02-10 19:43:51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妻子是不是债务人 要通过法庭审判认定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另外,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径行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

■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法定情形

法官表示,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而可以追加或变更执行主体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总共规定了13种情形,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13种法定情形之一。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没有法定授权依据,违背了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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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王鑫 审执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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