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郭某以购买的果饮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举报。当年5月,该局作出处罚决定,二果饮未依相关规定标明果汁含量、未标明生产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维生素蓝莓舒眼果饮标签上标明含有花青素实际却未添加,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上述果饮948盒、445盒及违法所得2127.1元,罚款31万余元。之后,郭某将某超市及高新店告上法庭,要求俩被告退还购货款,并给予货款十倍的赔偿。
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郭某请求退还货款3234元依法应予支持,而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适用十倍赔偿的条件在于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违反食品安全定义标准的食品,应当针对食品安全的实质标准,而非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案件中,二果饮均是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郭某未提出该产品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缺陷或者瑕疵,同时,郭某也未主张食品对其造成了其他损失,因此,果饮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所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十倍赔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