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该案中,两种果汁饮料作为预包装食品,未注明生产者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未注明果汁含量,且标签载明的添加剂花青素实际未添加,明显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且食品标签作为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对食品标签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也是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维护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