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在包装标示缺失不当
法院二审支持十倍赔偿
一审宣判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两种果饮未注明生产者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未注明果汁含量,且标签载明的添加剂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况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维持高新法院判决第一项即退还购货款3234元,撤销高新法院判决第二项,改判超市支付郭某赔偿金32340元。
这起案件的二审承办法官王长军向记者表示,案件争议焦点是:外在包装标示缺失或不当,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等同于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包装标示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