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
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为民族地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提供思路
2015年初,甘孜州乡城县检察院受理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四某某(17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社会调查,了解到四某某系孤儿,父母双亡,辍学在家。虽文化程度不高,但本性不坏。由于缺失家庭和学校教育,没有人正确引导,导致四某某受他人引诱实施犯罪。检察机关立足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为四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遂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限6个月。在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承办人帮助四某某剖析犯罪原因,使其懂得犯罪行为对自己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明白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检察机关秉承“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理念,与其亲戚、所在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共同落实帮教措施,并帮助四某某找到了一份工作谋生,帮助他逐步摈弃不健康的思想观念及生活方式,有效地预防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典型意义:民族地区未成年人教育相对滞后,失学、辍学比率较高,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各种利益和势力的诱惑,引发犯罪。于此同时,民族地区未检专门办案组织尚不健全。如何有效加强民族地区犯罪预防刻不容缓。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结合民族地区特点,较好地运用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附条件不起诉等办法,并因地制宜实施帮教,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