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老字号”企业未经许可诚信使用他人商标,不构成侵权
最近,最高法发布了第12批指导性案例,将该案作为第58号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对长久以来发生的“老字号”被抢注商标后如何使用的问题进行明确。
最高法认为,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德福”合川桃片有100多年历史,是中华名小吃。温江“同德福”是合川“同德福”公司一销售经理创建的,有10多年时间。后来,温江“同德福”将“同德福”注册为商标。
后来,温江“同德福”作为商标所有权人,状告老字号合川“同德福”侵犯注册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而合川“同德福”公司则反诉温江的公司,说该公司虚假宣传。
重庆高院最终判决:合川“同德福”属于善意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可继续使用;而温江“同德福”宣传自己有百年历史、老字号,属于虚假宣传,应立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