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又判决
温江同德福构成虚假宣传
对于合川同德福的反诉诉求,法院则认为,温江同德福的网站上登载的部分“同德福牌”桃片的历史及荣誉,与史料记载的同德福斋铺的历史及荣誉一致,且在其网站上标注了史料来源,但该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其与同德福斋铺存在何种联系。
此外,温江同德福还在其产品外包装标明其为“百年老牌”、“老字号”、“始创于清朝乾隆年间”等字样,而其“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是1998年,就其采取前述标注行为的依据,温江同德福也没有举证证明。
综上,温江同德福的前述行为与事实不符,容易使消费者对于其品牌的起源、历史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的关系产生误解,进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构成虚假宣传。
重庆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温江同德福停止虚假宣传,并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