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晓华反而认为,温江同德福将“同德福”商标与老字号“同德福”进行关联宣传,属于虚假宣传。他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温江同德福停止虚假宣传,消除影响。
善意使用
合川同德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温江同德福的诉求,重庆高院的生效裁判认为,余晓华及合川同德福与温江同德福经营范围相似,存在竞争关系;其字号中包含“同德福”三个字与温江同德福的“同德福TONGDEFU及图”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与该商标构成近似。其登记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为,温江同德福无法举证“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即便他人将“同德福”登记为字号并规范使用,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因而不能说明余晓华将个体工商户字号注册为“同德福”具有“搭便车”的恶意。而且,在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期间,“同德福”商号享有较高商誉。余晓华基于同德福斋铺的商号曾经获得的知名度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经营者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将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为“同德福”具有合理性。
因而,余晓华登记个体工商户字号及公司名称的行为是善意的,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