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出台后首例包间费维权案消费者败诉退费请求驳回
昨日上午,武侯法院对备受全国消费者关注的、新《消法》出台后首例包间费维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最终,法院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认为被告成都优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取380元包间费的一事已经提前告知了原告刘某,且双方达成合意,并无强制性,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判决结果引起了大家的强烈关注。这起案件为何与之前锦江法院“包间费开瓶费”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为何案件没有适用《消法》而适用《合同法》?这个判决结果是否说明包间费的收取是理所当然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昨日上午,武侯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大家的疑惑进行了解答。
收取包间费
消费者状告商家
今年3月19日,原告刘某诉称,2014年2月19日中午,他和朋友在被告餐厅就餐,结账时被告要求收取380元包间费,由于就餐前被告并未告知原告要收取包间费,且包间内同等菜品价格均比大厅高,他因此明确拒绝支付包间费,双方协商无果,之后刘某迫于无奈只好结账,支付了包含包间费在内共计1396元。刘某认为,餐厅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且包间菜品价格已然提高,餐厅仍收取包间费则属于强迫交易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属无效。为此,刘某请求判令餐厅返还包间费380元。
在庭审中,被告餐饮公司辩称,服务员在刘某进入包间前已明确告知收取包间费一事,刘某亦表示同意,且在结账时,结账单上亦有列明包间费一项,刘某也未提出任何质疑,付款行为表明刘某知晓包间费并同意支付。包间提供的是差异化服务,在餐厅服务员已告知需支付包间费的情况下,收取包间费是合理的。包间和大厅使用的菜单、菜品不同,包间菜品的选材和制作均比大厅精致,刘某在包间所点菜品不会在大厅出现,不存在同种菜品不同价格的情况。因此,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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