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出台后首例包间费维权案消费者败诉退费请求驳回
消费者注意收集书面证据
商家要鲜明提示告知
记者:“包间费”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对消费者和商家的行为如何规范?
王佳舟:对于消费者,如果他们认为费用收取不合理,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的书面证据。对经营者来说,要在显著位置进行告知,例如在菜单里、大厅里以鲜明字体进行提示。
“同案”并不同
事先告知明示是关键
记者:不久前,锦江法院也判了类似的“包间费”案件,但是判决结果和武侯法院的截然相反,原因为何?
王佳舟:其他法院的判决,我们也关注到了。表面上看是“同案”,实际上每个案件有各自的特点,不同的事实基础与诉求主张,本身就不可能是相同的评判。虽然收取包间费是一个俗成的普遍现象,但现实中确也有没有收取的情形,如果经营者就收取包间费一事在事前没有告知消费者,也没有通过明示予以提醒,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未就服务合同上包间费的内容予以协商约定,因此,消费者可以在其收取了包间费后要求返还。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若在履行完毕后又要求退还,这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是否霸王条款
看是否带有强制性、不可协调性
记者:我们关注了新《消法》,大家都关注了“霸王条款”的认定,很多人认为包间费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付出这个费用。这个判决结果是否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
王佳舟:是否为霸王条款,要看该条款是否带有强制性、不可协调性,而这种属性加重了消费者义务,减轻或免除了商家自身责任。在最低消费的限制下,消费者即便没有消费这么多金额,也要支付最低额度的价款,致使消费者的付出与享受到的权利在价值上不对等,这显然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对于包间费来说,服务方一般都提供了包间服务,且消费者在被告知的情况下享有选择权与协商权,因此收取包间费不具强制性。就案件本身来说,这只是一个“个案”,主要是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的诉求,依法作出的判决,并不代表对类似情况普遍性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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