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超标电动自行车三年后或禁止上路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拟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记者从市人大法制委昨日召开的通气会上获悉,《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延续了市人大常委会前两次审议稿中关于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采用过渡期管理等规定,对相应处罚条款进行了梳理,缩短了非机动车登记审查的办理时限,增加了非机动车安全行驶教育的有关规定。”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说。
非机动车应在购车
十五日内登记上牌
根据《征求意见稿》,驾驶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前款所列非机动车未经依法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相关:电动自行车]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成都日报]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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