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法院:车主赖账不付修车费维修店有权留置货车

2014-06-03 20:09:20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拖欠12万余元货车修理费,打了欠条后还是不给,无奈之下,轮胎维修店的老板陆某将该维修车辆留置在店内。近日,彭州法院对这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该货车的事实车主被告杨某向原告陆某支付修理费122340元,原告陆某有权就留置货车在拍卖、变卖中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2年起,杨某先后到当地一家轮胎维修店更换货车轮胎,并以流水记账的方式结算维修费用。2014年1月12日,杨某与维修店老板陆某结算,拖欠的轮胎修理费用共计122340元,并向陆某出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欠条。其后,陆某多次催收,杨某仍未支付该笔修理费用。无奈之下,陆某将该货车留置于店内,并于2014年3月17日,将货车的事实车主杨某、登记车主张某及挂靠车主彭州某运业公司起诉至彭州法院,要求杨某立即支付修理费122340元,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货车享有留置权,有权就该货车在拍卖、变卖中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月28日,该案在彭州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向法庭出具了维修店的营业执照和被告杨某的修理费清单,证明其具有维修车辆的资格,且对杨某的货车轮胎及其附属设备进行了安装、修补、急救的事实。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陆某只是将轮胎卖给自己,修理费用是另外支付给单独的修理方,所以自己与原告之间仅存在轮胎买卖关系,而非维修关系,所以原告无权留置车辆。由于货车被扣留在原告处无法运营,所以自己现在也无力支付所欠费用。

法院认为,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杨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被告杨某至今尚欠原告修理费122340元未给付,故应承担支付欠款的法律责任,原告有权对修理的货车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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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院]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彭法 晨迪]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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