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共享汽车(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新政27日起施行:账号限本人用 安全事故企业先赔
记者从10月26日下午召开的成都市交委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工作推进会上获悉,日前,成都市交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于10月27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9月27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成都市交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17〕165号),标明,《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10月27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中,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营运管理方面要求,车辆应在成都市注册登记,并办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使用性质应为“租赁”;市民注册账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行为方面要求,企业应按照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并应注重保护承租人隐私,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工作推进会上,成都市交委、市经信委对《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发展指导意见》进行了政策解读,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对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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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共享汽车]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邓童童]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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