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旺苍2男子饮用水源地毒鱼全城停水波及12万余人
“饮用水被严重污染”“鱼类的大量死亡”“自来水公司暂停营业”,毒鱼行为实则是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国有资产。在查明这一情况后,旺苍县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委会讨论,认定本案存在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公益诉讼制度正试点试行,而四川省不属于公益诉讼试点地区,此案刑附民原告主体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新增设《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旺苍县检察院认为投毒所侵害的直接对象为当地生态环境与国有资产,造成危害的结果是当地鱼类的大量死亡与自来水公司暂停营业,而作为主管渔业的农业部门具有保护职责,自来水公司作为直接受损的民事主体也更适合民事原告。
在征得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和广元市人民法院的支持认可后,旺苍县检察院认真参考借鉴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在公益诉讼上成功经验和做法,决定向农业局、自来水公司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投放鱼苗,修复生态,以及赔偿因投放危险物质导致停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旺苍县农业局、自来水公司考虑到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等计算问题存在诸多困难,而县检察在“绿色检察”工作中,长期参与类似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决定向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旺苍县农业局和自来水公司遂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旺苍县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并及时提供法律支持援助,指导他们收集相关民事损害赔偿证据,按照诉讼规则和要求积极做好鉴定意见、证据收集、出庭人员等各项诉前准备工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做好充足准备。
攻坚克难,督促被告履行民事赔偿
“赔偿费用认定难”“赔偿落实执行难”……县检察院支持起诉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又一个新的难题。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旺苍县检察院选派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干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与公安机关侦查中所提取水样中危险物质的检验、投放地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经济损失、死鱼数量等方面多次交换意见,为公益诉讼诉前提出检察建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如何认定毒鱼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鱼类死亡损失的认定上,旺苍县检察院一方面积极收集鱼类死亡数量证据,同时邀请渔业专家进行认定评估。根据案发周边居民捕获死鱼情况和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毒鱼行为造成鱼类非正常死亡1300斤至1500斤,给当地水文生态带来极大破坏,故要求被告人投放鱼苗10000尾,修复当地水文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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