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旺苍2男子饮用水源地毒鱼全城停水波及12万余人
在县自来水公司停水损失认定上,经司法鉴定机构对案发当月县自来水公司日均供水量进行核算,当月有效取水时间721.3小时,有效取水量599845立方,每小时平均取水量831.6立方,按18%正常水损计算,毒鱼行为造成停水22.40小时,造成供水损失15275立方,直接经济损失36495元和鉴定费用3000元,综合考虑被告家庭实际情况,故要求被告人赔偿自来水公司35000元。
由于被告人在押,检察院便通过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法制宣讲教育,让被告人充分认识到了其行为的社会以及生态的危害性,积极落实赔偿。为节约司法成本、早日恢复生态,2017年6月13日,旺苍县检察院、法院、农业局、自来水公司与昝某、罗某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参加庭前会议,双方就本案刑事与民事部分相互交换了意见,并进行民事调解。其委托代理人向检察院、法院转达了昝某与罗某认罪伏法的积极态度,并主动提出愿意赔偿民事生态损害。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其委托代理人当场支付修复生态所需费用5000元以及自来水公司损失35000元。县检察院也将民事责任承担、履行情况纳入刑事量刑评价体系,通过“刑民互证”,建议县法院对被告人昝某、罗某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理。
7月10日,旺苍县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昝某、罗某等一道,在高洋镇内一水域投放鱼苗10000余尾,同时,还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当地群众代表现场监督。
同步直播,庭审过程彰显高效公正
2017年7月11日,昝某、罗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县党政机关、政法系统干部以及群众代表等近200人参加庭审,全县群众通过电视、LED平台在线收看直播5万余人次。
9时整,李斌落槌宣布开庭,法警将被告人昝某、罗某带上法庭。
法庭调查阶段,邓海国宣读了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昝某、罗某明知甲氰菊酯是农药,具有毒害性,但其为了捕鱼故意在东河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投放,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被告人昝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
法庭辩论阶段,控辨双方重点就“被告人昝某、罗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造成停水时长22.40小时(取水点停止抽水和恢复抽水时间间隔)还是24小时(城区居民停止供水和恢复供水时间间隔)”等两个问题开展辩论,并各自发表意见。
最终,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昝某系主犯且有犯罪前科,被告人罗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能积极赔偿,修复生态,确有悔意。县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昝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 5年,被告人罗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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