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中心城区教育机构不得在市区外增设教学点
成都市教育局颁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市教育局日前印发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据悉,该《办法》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办法》中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以实施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开办资金有底限
据了解,申请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规范的名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决策机构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同层次教育教学经验3年以上。《办法》中明确表示,申办的教育机构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相关:成都教育]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陈瑾]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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