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心城区教育机构不得在市区外增设教学点

2012-02-25 11:10:05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办学场地有要求

  除了办学资金外,《办法》还对教学用地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教学机构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其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举办学科类文化补习的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举办艺术类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均不得用作校舍。租赁办学场所的,应与房屋所有权者签署真实、合法的租赁合同,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

  网上校内得亮证

  学校办学得明示“身份牌”。管理办法中指出,教育机构应当亮证办学。不仅在学校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要公示办学许可证及招生简章、广告等相关备案信息,还得在学校信息服务网站(或网页)公示相关信息。办学许可证遗失时,举办者必须通过纸质、公开发行的媒体(报刊)办理遗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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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成都教育]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陈瑾]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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