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擅自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罚1000元 应提前10日申请
25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新修订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将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 应提前10日申请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建立了登山活动准入制,规范了登山活动开展的条件和程序。办法第七条规定,海拔3500米以上可供攀登山峰,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组成登山团队,并于登山活动实施前10个工作日向山峰所在地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攀登海拔7000米以上公布山峰,在登山活动实施前90日向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未公布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向山峰所在地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相关:登山]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刘佳 钱晞 付真卿]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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