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给人担保“欠债”妻子不知情不能推定夫妻共同债务不用还钱
作为丈夫的范先生、张先生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替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事后实际借钱的建材公司因不能归还借款,使得二人成为连带债务人,范先生和张先生被起诉,同时被起诉的还有两人的妻子,要求一起还款。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而担保债务作为一项特殊债务,是否也应属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担责?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区法院作出认定:配偶一方为他们提供借款担保,与家庭生活没有直接关联,对家庭利益也无贡献,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能当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法院判决二人的妻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用和丈夫一起还钱。
2012年1月18日,四川一家银行成都分行与成都一家建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为借款人,范先生、张先生及刘先生三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00万元,还款日为当年8月20日,三名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相关:担保]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王鑫 王翠 周茂梅]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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