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给人担保“欠债”妻子不知情不能推定夫妻共同债务不用还钱
借款到期后,建材公司未归还全部借款,银行直接将连带保证人范先生和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两人替借款人成都某建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损失共计100多万元。
银行同时以“婚姻关系存续期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了范先生和张先生的妻子,请求法院判决四人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范某等二人的妻子辩称,对范某二人的保证行为不知情,且该担保没产生收益,也不存在收益用于家庭生活,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连带担责。
青羊法院审理查明,两人在担保时,两人的配偶对此并不知情。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因建材公司未按期还款,银行依约要求范某、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法院予以支持。银行主张的范某二人的配偶应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范某二人的保证行为,系二人配偶认可的夫妻共同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保证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作出的,依法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范某二人配偶的抗辩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由保证人范某、张某连带偿还建材公司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近110万元,范某二人的配偶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担保]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王鑫 王翠 周茂梅]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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