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未接申请“全体业主同意”成拦路虎

2016-01-07 19:14:56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省住建厅/

增设电梯 要尊重每一个业主物权

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的“100%业主同意”的条款本身成了拦路虎一事,参与出台全省政策的省住建厅相关人士谈了自己的看法。

他表示,《物权法》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经过两个“三分之二”同意:总人数占业主总数、所拥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都达三分之二以上即可。然而,就既有建筑增设电梯来看,“双三分之二”规定实际剥夺了1层、2层及少部分业主投反对票的权益;从外省实际情况来看,原来实行“双三分之二”申请条件的,后来也改成了“100%业主同意”。

该负责人表示,主要原因是增设电梯后,后续投诉太多,“可以说是安一部电梯就接到一起投诉,投诉的内容是增设电梯影响了1楼或2楼通风、采光。”

在该负责人看来,四川省出台的《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和其他省份的政策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性。

例如,四川省率先提出,可以申请动用维修资金负担加装电梯的费用,同时还创新性地提出,除自筹资金外可引入社会资金,如引入物业公司,先期由物业公司垫付部分资金,增设电梯后,从物管费中消化上述垫资费用。

延伸阅读

厦门:政府承担50%费用。在2012年年底前完工的,由政府补助一半费用。另外一半的费用有三方面来源:第一,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按照楼层的受益、影响等因素协商分摊系数后共同出资;第二,由专有部分的房屋维修金,已售公房提取的房屋维修金支出;第三,专有部分业主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广州:业主可提取公积金。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出资;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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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电梯]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罗琴]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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