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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泉驿区千和意境小区市民买车位遭遇“合同陷阱” 拿不到产权证也不能退
2015-04-16 11:23:39  |  新闻中心 成都楼市房产资讯 

以购买车位为由,记者从张经理手中,看到车位认购协议书和购买正式合同。该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下方写着“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记者注:此处指车位)交付使用及买受人交清全部权证办理费用后18个月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每日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记者看到,合同第15条第一项的所有空格,都被斜杠划掉。“被划掉的意思就是,(买方)不选择这个条款,直接按照第二项支付(买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张经理说。

律师说法

格式化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协商的合同。

对于冉先生和开发商的“僵局”,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野平认为,根据《合同法》53条规定,若是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对方(冉先生)主要权利的,那么这个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也就是说,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化合同中,第15条规定冉先生一旦签了合同,若拿不到产权证,就不能要求退车位(14万车位款),这是冉先生的主要权利,然而第15条的第一项被删除了,他的这项主要权利就被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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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西都市报  |   作者 何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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